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(通讯员何钦佩)放在店铺门口电子秤上的不捡手机,暂时脱离店主视线,个手顺手拿走,机成叙永镇新闻网是偷检“捡拾”还是“盗窃”?近日,枣阳市检察院办理的察官一起“以捡代偷”式盗窃案件,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清晰答案。顺手
5月18日,牵羊承办检察官介绍,不捡李某某在枣阳市某农贸市场经营商铺,个手为招揽生意,机成日常将部分商品、偷检电子秤等摆放在门外。察官2026年的顺手一天,王某某途经该商铺时,牵羊见商铺门口电子秤上放着一部手机,不捡叙永镇新闻网想起前几天孩子吵着要买手机,便趁无人注意之机,将手机拿走并立即寄往外地。当李某某来拿手机时,发现放在电子秤上的手机不见了踪影,便立即报警。
警方很快锁定王某某并成功追回被盗手机。经价格认定,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50元。案发后,王某某赔偿了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。2026年2月,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枣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在案件办理中,王某某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,却解不开心里的“疙瘩”:“手机放在门外的电子秤上,我以为没人要才拿的,我不就是捡个手机吗,怎么成偷了?”
对此,承办检察官开展了针对性的释法说理。李某某系被盗手机的合法所有权人,说明该手机并非权属不明的“无主物”。李某某当时正在店内经营,手机虽暂时脱离视线,但从时间和空间上看,始终处于其实际控制、支配范围之内。王某某的行为,实质是将他人合法占有、管控范围内的财物秘密转移占有,本质上是采用平和手段的盗窃行为,而非其误以为的“捡拾”。通过充分的释法说理,王某某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,并保证绝不再犯。
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犯罪情节轻微,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。
承办检察官提醒,无人看管不等于无主物,不问自取即是偷。切莫因一时贪念、心存侥幸而触碰法律红线。广大市民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,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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